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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隆化县泓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沧州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泓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沧州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2号原告:隆化县泓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建材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贺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沧州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郭庄镇西双坦村。法定代表人:臧俊义,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威,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泓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沧州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泓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隆化县泓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爱湘审 判 员 段云龙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明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