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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邵明星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802号原告:邵明星,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浑江区浑江大街95号二楼。负责人:宋维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芝军,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白山市八道江区。原告邵明星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邵明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00元,减半收取计788.00元,由原告邵明星负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