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长军、王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军,王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军,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小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刘长军与王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禄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