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长军、王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军,王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军,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小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刘长军与王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禄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