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22号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