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凤翔县曹家庄砖厂与韩拉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曹家庄砖厂,韩拉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曹家庄砖厂。住所地凤翔县糜杆桥镇曹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敏通,任厂长。被执行人韩拉乾,男,生于1958年5月22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凤翔县曹家庄砖厂诉韩拉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欠款5690、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