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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贵、曾文宁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贵,曾文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65-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贵,男,1960年9月17日生,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已死亡。辩护人刘婵,阳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文宁,绰号阿脚,男,1988年10月7日生,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阳西县看守所。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贵、曾文宁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粤1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曾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曾文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贵、曾文宁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贵于2017年2月15日死亡,上诉人曾文宁随后申请撤回上诉。对于上诉人曾文宁的撤诉申请,本院另行作出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曾贵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海涛审判员  林俞先审判员  王一民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