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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宁松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宁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79号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何晓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松琴,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宁松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