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革命与秦新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革命,秦新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83号原告:郭革命,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秦新乡,男,46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郭革命与被告秦新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新乡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经本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无“秦新乡”此人,原告又不能到庭完善被告信息,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革命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革命。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