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佘如东与扬州市祥腾焊管模具厂、陈宏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如东,扬州市祥腾焊管模具厂,陈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佘如东,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扬州市祥腾焊管模具厂,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投资人:陈宏祥,厂长。被执行人:陈宏祥,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佘如东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祥腾焊管模具厂、陈宏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扬州市祥腾焊管模具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7205元及案件受理费687元;被执行人陈宏祥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不足部份。根据申请执行人佘如东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扬州市祥腾焊管模具厂、陈宏祥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6)苏1003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安心审判员 钱仁伟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