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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兴梁、厦门施华嘉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梁,厦门施华嘉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兴梁,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厦门施华嘉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黄兴梁与厦门施华嘉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工资426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