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李铁战、刘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李铁战,刘恩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998号原告:张建东,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铁战,男,1974年2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恩旭,男,1980年8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东与被告李铁战、刘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东撤回对被告李铁战、被告刘恩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建东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鑫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