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民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汕头市嘉运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汕头市嘉运通货运有限公司,张对华,张武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保险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89272531-3。负责人:苏大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郁郸,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嘉运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115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9742840-4。法定代表人:陈友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群,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对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现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武全,曾用名张福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现下落不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嘉运通货运有限公司、张对华、张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关于涉案粤D×××××号车辆的损坏情况,揭阳市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表》只有鉴定结果,没有鉴定过程的表述体现,也没有车损实况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鉴定人员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鉴定结论的事实不清。综上,本案交通事故中粤D×××××车辆损坏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朝泓审 判 员 李世荣代理审判员 李洁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泽君附裁判文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