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陶沛江、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沛江,蒲海龙,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沛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海龙原审被告: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陶沛江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陶沛江上诉称,其已离开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户籍在平度市,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包头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