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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志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鹏,李志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鹏,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0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鹏与被害人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李志鹏借用徐某手机使用期间,多次登录徐某17309628380支付宝账户,采取转账或提现的方式,共计窃取人民币4399元,所盗赃款被其本人挥霍。一、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志鹏使用密码进入被害人徐某17309628380支付宝账户,通过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3000元后,将所借款项转至本人137××××3895支付宝。二、同日,被告人李志鹏使用密码进入被害人徐某17309628380支付宝账户,采取提现的方式,从被害人徐某的上述支付宝账户提现人民币500元至徐某绑定62×××76工商银行卡后,于2016年12月22日、12月24日,分两次通过徐某的支付宝将徐某上述银行卡中的499元转入本人137××××3895支付宝。三、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志鹏使用密码进入徐某17309628380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徐某余额宝中的人民币900元转至本人137××××3895支付宝账户。另查实,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志鹏与被害人徐某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志鹏将所窃取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某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截图、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登录IP地址、支付宝收入支出记录、工商银行卡明细单、李志鹏支付宝账户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志鹏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鹏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若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