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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士伯与左海燕、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伯,左海燕,李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727号原告:赵士伯,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左海燕,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李淑玲,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系被告左海燕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伯与被告左海燕、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士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565元,由原告赵士伯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