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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胜利;邵易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胜利,邵易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71号申请人刘胜利,男。被申请人邵易侣,男。申请人刘胜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易侣在内蒙古广利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套名都建设工程基础CFG桩、水泥搅拌护槽桩的施工工程款X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胜利提供担保人秦海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刘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邵易侣在内蒙古广利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套名都建设工程基础CFG桩、水泥搅拌护槽桩的施工工程款X××万元予以停止支付三年。二、对担保人秦海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刘胜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胜利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