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6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蒲凌云与任海林、贾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凌云,任海林,贾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6997号原告:蒲凌云,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罗文富,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海林,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贾先群,女,1975年3月15日,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龙蟠镇,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蒲凌云与被告任海林、贾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凌云及委托代理人罗文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海林、贾先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蒲凌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老乡,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2月26日,二被告因建筑装饰工程及经营五金商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7月28日被告因家里急用资金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书写了借条并约定了违约金。借款后,二被告不讲信用,将原告电话设置黑名单,一直躲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任海林、贾先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4日,被告任海林因做工程及经营五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蒲凌云借款17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任海林转款17万元。被告任海林偿还原告本金7万元后,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蒲凌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按3%计息,从2015年1月1日计息,先息再借用,否者按5%计息至本息还清日止”。2016年7月28日,被告任海林向原告又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蒲凌云人民币贰万元整”,该两万元实为双方按月息1分结算的利息。同日,被告任海林向原告另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向蒲凌云于2014年12月26日借款壹拾万元整,利息于2016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利息壹仟元整,如未每月10日前支付,就按照借款约定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处罚”。此后,被告任海林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任海林与被告贾先群于2009年9月22日办理川(2009)南嘉补结字第0102133号结婚证。本院认为,被告任海林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及承诺书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海林出具的两张借条,其中两万元的借条实为双方对2016年7月28日之前借款本息的结算,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中约定的利息,可认定双方已将之前借条中约定月利率3%变更为月利率1%,该两万元借条的结算没有超过年利率24%,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重新出具的两万元借条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本案借款本金为12万元。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利率已超过法律限制性规定,故对于借款利率应予调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海林、贾先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蒲凌云借款本金120000元,并从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任海林、贾先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媛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郑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芷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