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北南与成保中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南,成保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17号原告:李北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成保中,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李北南与被告成保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成保中下落不明,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北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保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北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成保中立即归还1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李北南要求解除与成保中的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其诉讼请求之一。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杨秀兰与李北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1月29日,李北南委托成保中催款,并收取1万元,成保中承诺讨债不成该款退回。事后,成保中并未向杨秀兰催款,李北南向成保中讨回该款遭拒绝。李北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李北南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二、催款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李北南与成保中于2016年1月29日存在委托催款合同关系及具体内容;三、收条和收条承诺书一份,证明成保中已收取李北南交付的1万元以及成保中承诺内容;四、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李北南于2016年3月11日就委托成保中催债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处理结束的事实。成保中未予答辩,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北南提交的证据一至四,客观真实,内容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0日和2015年10月1日,案外人汪茂生、杨秀兰分次向李北南借款51000元和83000元,并出具欠条,但汪茂生、杨秀兰逾期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李北南为催讨此款,便委托成保中向杨秀兰催要,双方为此签订了《催款授权委托书》,约定成保中收取李北南1万元代李北南催讨,如讨债不成,该款退回等。成保中收取李北南交付的1万元后,并未向杨秀兰催讨欠款,李北南遂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同年4月18日作出(2016)皖0722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2016年1月29日,李北南委托成保中代为催讨他人债权,该委托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成保中接受委托后,并未从事相关委托行为,李北南就委托事项依法提起诉讼,案件已审理结束,成保中无继续从事该委托事项之必要,李北南要求解除与成保中的委托关系,返还已收取的1万元,并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成保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李北南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北南与被告成保中于2016年1月29日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二、被告成保中返还原告李北南1万元,并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保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中先人民陪审员 何慕春人民陪审员 吴礼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禹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