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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薛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薛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协商待被执行人薛某某房屋拆迁时,再一次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