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希生与申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希生,申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307号原告段希生,男,194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申云青,男,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希生诉被告申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希生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希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