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圣言与郝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言,郝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50号原告:张圣言,男,194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郝瑞,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原告张圣言与被告郝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张圣言到庭参加诉讼,郝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圣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郝瑞给付欠款70000.00元;2.郝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并做出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8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诉讼请求。郝瑞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张圣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枚,2.还款计划一份,3.说明一份,证明郝瑞欠款的事实,并双方协商制定了还款计划。郝瑞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圣言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张圣言在郝瑞处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后郝瑞拖欠张圣言工程款七万元,经双方协商郝瑞为张圣言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张圣言与郝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张圣言要求郝瑞偿还欠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郝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圣言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郝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男审 判 员 姜 云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