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中信广告有限公司、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中信广告有限公司,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中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鲁中花园沿街房。被执行人: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中信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中富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6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