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二平、张云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二平,张云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二平,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磊,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二平因与被上诉人张云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8日,杜二平以其已就本案诉争房屋向李胜平主张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杜二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二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杜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