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承勇与廖熙、蒋世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勇,廖熙,蒋世鹏,许鸿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485号原告:杨承勇,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廖熙,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蒋世鹏,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许鸿飞,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杨承勇诉被告廖熙、蒋世鹏、许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承勇以与三被告经过私下沟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廖熙、蒋世鹏、许鸿飞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原告杨承勇承担。审判员 彭乾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