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善县黄坪卫生院及第三人殷举斌、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善县黄坪卫生院,殷举斌,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637号原告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7571881212,住所地:永善县。法定代表人张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燕云(特别授权),男,生于1978年12月18日,住水富县。被告永善县黄坪卫生院。住所地:永善县XX镇。法定代表人殷举斌,该院院长(系原告提供,未核实)。第三人殷举斌,男,住永善县。第三人张敏,女,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善县黄坪卫生院、第三人殷举斌、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定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