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255号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1,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男。诉讼代理人桑某2,女。被告人黄某,女。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的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人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18时许,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下,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桑某1因日常矛盾发生争吵,黄某从背后将桑某1推倒在地致腿部受伤。经鉴定,桑某1右下肢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假体置换术后,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人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桑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诉称,被告人黄某将原告人打伤后未能进行赔偿,故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00290.84元、输血费800元,共计101090.84元。被告人黄某辩解称没有推被害人桑某1,当时我转身时他自己摔倒,我当时也倒地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审理查明,一、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桑某1系邻里关系。2015年8月25日18时许,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下,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桑某1因日常矛盾发生争吵,黄某从背后将桑某1推倒在地致腿部受伤。经鉴定,桑某1右下肢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假体置换术后,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代为垫付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住院诊疗材料,证人桑某3、桑某4、王某、杨某、邵某的证言,被害人桑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因伤住院治疗40天,花费住院医疗费100290.84元,用血互助金8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医疗费票据、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案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已垫付部分医疗费,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吻合,能够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受轻伤,故被告人无罪的辩解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花费的医疗费101090.84元合理,但应扣除被告人家属代为垫付的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医疗费人民币98090.8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 丽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