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0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谢兴强喻先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喻先兰,谢兴强,喻少华,冯世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6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318L。负责人:卓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先兰,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谢兴强,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喻少华,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冯世芳,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被告喻先兰、谢兴强、喻少华、冯世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