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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纠纷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5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金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佳俊、代理检察员潘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大亭村等地,采用翻窗、撬门等手段盗窃6起,窃得人民币100元、洋河蓝优白酒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大亭村委东大亭109号,采用推门的手段,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2、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大亭村委东大亭137号,采用翻窗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洋河蓝优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60元。3、2017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村委阁楼墩25号,采用翻窗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百年迎驾三星级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50元。4、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集镇晨阳北路32号晨阳理发店,采用撬门的手段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0元。5、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集镇淘满意外贸折扣店,采用撬门的手段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6、2017年2月2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村委阁楼墩49号,采用翻墙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得被害人王网庆今世缘高沟升级版白酒6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5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王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DNA检验报告,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坛价证刑字(2017)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有入户盗窃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被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齐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