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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严牡丹、魏梓鑫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牡丹,魏梓鑫,郭小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特79号申请人:严牡丹,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魏梓鑫,男,200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魏彬彬,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小毛,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3368号1楼、2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春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严牡丹、魏梓鑫与申请人郭小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严牡丹、魏梓鑫与申请人郭小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8日经沁阳市崇义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严牡丹、魏梓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0元(其中10000元直接支付给严牡丹,2000元直接支付给郭小毛)。二、双方其他互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牡丹、魏梓鑫与申请人郭小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严牡丹、魏梓鑫与申请人郭小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经沁阳市崇义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