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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协盈印刷有限公司、谢凤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协盈印刷有限公司,谢凤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协盈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华泰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为然,总经��。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凤伟,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唐金发,谢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东莞协盈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协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凤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9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协盈公司与谢凤伟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5月5日解除;二、限协盈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凤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44229.92元;三、限协盈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凤伟2015年-2016年的带薪年假工资3000元;四、驳回协盈公司其他诉讼��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协盈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协盈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协盈公司无需支付谢凤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44229.92元;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谢凤伟承担。主要事实理由:一、协盈公司辞退谢凤伟依法有据。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守则是协盈公司依法定程序制作,由员工代表签名,且已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应作为协盈公司处理人事管理的依据。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守则的相关条款规定:一年内受处分累计满三大过者(警告三次累计为小过一次,小过三次累计为大过一次),可解雇。谢凤伟违反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2款第(2)、(3)项的规定,协盈公司也可以依法辞退谢凤伟。二、谢凤伟在工作中存在多次违反生产规范及工作职责的行为,且已签名确认违纪行为,具体为警告4次、小过9次、大过5次���协盈公司提供谢凤伟亲笔签名的签办单,且部分签办单是谢凤伟作为承办人提请公司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的。无论是否由谢凤伟本人作为承办人的签办单,协盈公司对于谢凤伟的违反厂规厂纪行为进行处分时,均写明了因何事由而需承担的处分,谢凤伟予以签名确认且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说明谢凤伟知悉协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且事实上存在上述的违纪行为并认可协盈公司对其所作的处分。二、本案是劳动争议而非侵权纠纷,不应适用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本案的焦点是协盈公司解除与谢凤伟之间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而原审法院并未就此关键事实进行调查,故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谢凤伟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对方上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协盈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协盈公司解除与谢凤伟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协盈公司主张谢凤伟从2015年5月份至2016年5月份惩处累计8大过2小过1警告,按公司厂规厂纪辞退处理。然而,从协盈公司提交的签办单来看,上述签办单均未载明所依据的厂规厂纪的具体条款,且有多天(2015.5.26、2015.6.11、2015.7.16)存在多次处罚的情形,而且签办单中的警告单1张、记小过8张、记大过4张所列举的相关行为在协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故协盈公司解除与谢凤伟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谢凤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协盈公司主张解除与谢凤伟之间劳动关系合法,��需支付赔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结合谢凤伟对于赔偿金数额的声明作出处理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协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协盈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钧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