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辖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包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薄文雯,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58号广电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张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孙韬,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42号建华大厦704室。法定代表人:张伟。原审被告:包建国,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包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南京���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仅作为案涉合同中的执行方,三方并没有约定其具有付款义务,被上诉人将其列为被告系利用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与被上诉人所在地相同,意图改变被告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上诉人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应做无效约定处理,本案应当在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当事人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第九款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案涉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和原审被告南京大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端木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