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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维尔特隧道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宏秀物资供应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宏秀物资供应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794号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重庆街023号。法定代表人:张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宏秀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号*层***号房间。经营者:郑浩勇,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宏秀物资供应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