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方宝昌、张玉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宝昌,张玉顺,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宝昌,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化工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顺,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化工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法定代表人:魏东,厂长。上诉人方宝昌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顺以及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以下称:天津化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方宝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宝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方宝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