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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恩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恩河,王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恩河,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恩河、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沈 强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