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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玉娥与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娥,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85号原告王玉娥,女,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任丘市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继光,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忠,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瀛洲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654845-4。法定代表人张明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吕公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00668466U。法定代表人及荣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广,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德辉,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玉娥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光、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广到庭,被告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许德辉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4年12月3日,原告王玉娥和被告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德辉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玉娥借款200万元,2015年6月2日前还款;利息按月息2.3%计算;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德辉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2月3日,原告将2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该借款及部分利息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玉娥借款200万元,由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德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借款协议书和汇款记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及荣军是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书签字和盖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否认,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月息2.3%计算,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应按月息2%计算。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娥借款200万元及利息52万元(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计算至2017年1月2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德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德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2元,由被告张明忠、河北驰恒钻头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德辉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