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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振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41号申请保全人:梁振佳,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保全人:梁仕珍,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梁振佳与被保全人梁仕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梁振佳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梁振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梁振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熙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