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黎阳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俊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黎阳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俊英,苏孟现,陈章海,张文和,柳可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黎阳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常宏社区***号。法定代表人樊海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英,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孟现,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审被告陈章海,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普罗旺市。原审第三人张文和,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审第三人柳可俊,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市黎阳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王俊英、原审被告苏孟现、陈章海、原审第三人张文和、柳可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未查清焦作市黎阳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付王俊英工程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张卫芳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