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蒋中明与蒋保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明,蒋保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89号原告:蒋中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鸿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保民,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明诉被告蒋保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中明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现已庭外调解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蒋中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