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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蒋中明与蒋保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明,蒋保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89号原告:蒋中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鸿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保民,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明诉被告蒋保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中明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现已庭外调解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蒋中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