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彭忠能、徐中平、彭忠云、徐忠琼与魏大鹏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能,徐中平,彭忠云,徐忠琼,魏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彭忠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以下简称泸西县)人,原住泸西县,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系被害人彭小绕之三子。申请执行人:徐中平,住泸西县。系被害人彭小绕之长子。申请执行人:彭忠云,住泸西县。系被害人彭小绕之次子。申请执行人:徐忠琼,住泸西县。系被害人彭小绕之女。被执行人:魏大鹏,原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现在普洱监狱服刑。本案在执行彭忠能、徐中平、彭忠云、徐忠琼与魏大鹏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大鹏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彭忠能、徐中平、彭忠云、徐忠琼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49675.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大鹏现在普洱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亲属也无能力代为赔偿。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魏大鹏的财产线索。经村泸西县午街铺镇河外村民委员证实,申请执行人彭忠能、徐中平、彭忠云、徐忠琼属特困户,且同意接受政府一次性救助30000元后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8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新挺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