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宋玉亮与刘忠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亮,刘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303号申请执行人宋玉亮,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忠有,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宋玉亮与被执行人刘忠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玉亮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