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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秧根与金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秧根,金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行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秧根,男,1966年2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陈秧根因诉金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秧根上诉称,本案系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2017)浙07行初19号行政裁定,并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房屋安置之事项系信访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之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华锋 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 代理审判员  王 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