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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慧芳与被告杜伟星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慧芳,杜伟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76号原告:何慧芳,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委托代理人:段刘关,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伟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原告何慧芳与被告杜伟星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何慧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慧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何慧芳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