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莫玲心、罗德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玲心,罗德良,卿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莫玲心,女,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新区。被执行人:罗德良,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福县。被执行人:卿诗敏,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福县。本院在执行莫玲心申请执行罗德良、卿诗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德良、卿诗敏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