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永书申请宣告刘碧华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永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特1号申请人:何永书,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申请人何永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何永书称,何永书与刘碧华于1986年2月自愿结婚。1988年4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春明,先天弱智。现何春明已28岁,办理了残疾证明系三级智力残疾。刘碧华于1992年9月离家出走。从1992年至今,我多方查找均无任何消息,现下落不明已24年,请求法院宣告刘碧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碧华,女,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高山永陈村七组017号,原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九龙村八组,系申请人何永书之妻。1992年9月,刘碧华离家外出未归。申请人何永书申请宣告刘碧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碧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碧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刘碧华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何永书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刘碧华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碧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柳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