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与管华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管华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27号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庙洼组。负责人:左阜斌,该经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华强,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与被告管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立案。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