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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与管华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管华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27号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庙洼组。负责人:左阜斌,该经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华强,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与被告管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立案。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来安县喜洋洋农资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