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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翟德军申请执行曲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德军,曲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翟德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曲显峰,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龙江县电业局七棵树变电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翟德军与被执行人曲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德军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