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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凯、李万君、黄克丰、孔庆涛与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李万君,黄克丰,孔庆涛,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赵凯,男,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万君,男,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克丰: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孔庆涛,男,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丽红,系该单位总���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刘燕,系该单位会计。本院在执行赵凯、李万君、黄克丰、孔庆涛与大连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