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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巴彦淖尔市沥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淖尔市沥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磴口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磴口联社联合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沥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刚,系公司总经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巴彦淖尔市沥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沥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商铺*建筑平米194.77(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乌拉特中旗*商铺建筑平米193.53(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乌拉特中旗*商铺建筑平米193.53(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乌拉特中旗商铺*建筑平米193.53(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乌拉特中旗*商铺建筑平米193.53(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乌拉特中旗*商铺建筑平米198.44(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商业门店六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