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文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46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文江,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龙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晚10时许,鄢某驾驶赣C×××××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超限重3.767吨)在东江乡菜鸟快餐店门口倒车时,与从赣州方向往广东方向行驶的由被告人谢文江醉酒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文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谢文江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文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谢文江如实供述上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文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检测单、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书,证人鄢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图、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文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