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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李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李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06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负责人黄元科,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劲,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回族。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